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3.《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5.《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1年8月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6.《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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