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甘政发〔2020〕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精神,切实做好用地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兰州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批准。
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批准;对应国务院授权的用地审批权,由省自然资源厅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决定等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接得稳、理得清、管得住、用得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州政府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放管服”改革效应,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高质量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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