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0〕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加快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重点推行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等为主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社区文化平台,通过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积极开展针对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行信用报告普遍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服务、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等事项中,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普遍应用信用报告。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标识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整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档案,特别是对失信记录要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奖励、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加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支持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评价。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统筹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重点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就业、创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等“信易+”场景应用,加快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甘肃信易贷”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规范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国家规定,将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严格按全国统一标准认定。(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失信和拖欠工资、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实施重点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落实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全省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探索开展信用大数据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行业风险评价等工作。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健全完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建设。鼓励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行业特点,抓紧研究制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可操作、能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推广典型经验。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在各地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推进信用立法。深入开展信用信息立法调研,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立法进程,对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规范,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基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负责)
(二十五)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机制的能力水平。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