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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20-12-28 09:2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省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中国甘肃网12月2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规定(试行)》指出,省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的,可以组织对该规章或者该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规定(试行)》明确,省政府规章的省级实施部门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其中,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涉及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规定(试行)》指出,省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的,可以组织对该规章或者该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一)所规范事项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存在争议的;(四)与其他省政府规章所规定事项存在不一致的;(五)实施后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六)省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因上位法修改、废止,需要对省政府规章进行相应修改或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规定(试行)》指出,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结合评估条件和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内容,既可以对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评估。评估责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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