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及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方案》《关于新建1万公里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的实施方案》《关于中小学“建宿舍扩食堂增学位”的实施方案》《关于提升公共卫生防疫能力的实施方案》《关于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方案》《关于建设100个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关于对20万名妇女进行免费“两癌”检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进行资助的实施方案》《关于建设100处农村水源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意识。为民办实事是落实新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庄严承诺。办好为民实事,直接关系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切实增强办好为民实事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让群众真正过上更为实惠、更加幸福的生活。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各牵头指导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12月底前将办理情况报告省政府。各配合单位、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压实各环节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为民实事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导,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跟踪督办,抓项目实施进度,抓项目验收交账,按时、高质、高效办好为民实事,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使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实施范围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资金安排
省财政安排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1.95亿元。
四、实施步骤
2021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有关要求
(一)省人社厅负责业务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工作,指导市县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配套资金,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协调和督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关于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及1万名 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目标任务。
2021年,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
(二)实施范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往届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藏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和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
我省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乡镇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三)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对聘用的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
(四)实施步骤。
1.任务分解。5月底前,发布项目公告,向各市州分解下达招聘指标任务。
2.供需对接。8月底前,根据确定的用人单位资格条件,市县审核把关,征集、发布招聘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向招聘单位分解招聘指标,组织双向对接。市县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
3.人员上岗。9月1日起,用人单位组织聘用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市州。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12月中旬,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1.靠实工作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任务落实,及时做好补贴发放等各项工作。
2.严格政策要求。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期间,应允许招聘的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服务项目、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招聘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市州、县市区在剩余补贴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员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项目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项目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项目,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强化督促检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市县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保障各项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二、实现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2万人,其中,兰州市8万人、嘉峪关市0.65万人、金昌市1万人、酒泉市1.3万人、张掖市1.9万人、武威市1.6万人、白银市2.8万人、天水市4.3万人、平凉市2.8万人、庆阳市2.5万人、定西市1.5万人、陇南市1.2万人、甘南州0.4万人、临夏州1.7万人、兰州新区0.35万人。
(二)实施范围。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本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三)资金安排。
通过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和我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促进城镇新增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3月份,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11月底前完成任务。
2.检查验收。12月上旬,各市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自查。12月中旬,省人社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担当、靠实责任、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关规定,按月做好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统计和调度,对进度慢的地区重点督促,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2.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认真落实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出台且在有效期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落实《甘肃省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8—2025年)》《甘肃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21—2023年)》,探索开展重点行业项目化培训,重点打造嵌入式和订单式培训模式,实现培训就业“二合一”。推动“技能甘肃”行动走向深入,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在全省培养300名创业达人、1000名创业新秀、10000名新锐创客,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新建一批高质量创业孵化载体,加强对已认定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动态管理,提高创业服务能力。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信息化、精准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3.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对高校毕业生群体,重点通过市场招聘、基层就业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招考、企业招聘、参军升学、自主创业、就业见习等多种渠道帮助实现就业。对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群体,线下线上双向发力,传统招聘方式和“务工二维码”综合运用,搭建平台促进供需精准高效匹配。完善劳务协作机制和平台,发挥各级驻外劳务机构作用,吸引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与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扩大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对退役军人群体,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健全完善台账,落实落细帮扶政策,精心做好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认真开展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健全完善街道、社区实名制就业台账,确保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就业时间、就业状态等信息记录规范准确。严格落实就业统计法规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高就业数据统计质量。加强失业监测和预警应对能力,坚决避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关于新建1万公里以上自然村(组) 通硬化路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在全省新建自然村(组)通硬化路1万公里以上,实现约5000个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创建10个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示范县,打造100条特色示范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撑乡村建设行动。
二、资金安排
省级发挥奖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按照“多建多补、少建少补”的原则,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每公里按2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自然村组道路建设示范县每个奖补1000万元,特色农村示范路每条奖补200万元。示范创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兑现奖补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底前)。县市区结合自身发展和资金筹措能力,研究确定自然村(组)年度建设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建立项目明细,督促加快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至12月)。县市区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紧盯年度建设任务和示范创建项目,细化工作举措,靠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优化施工组织,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12月底前高质量完成任务。抓好质量管控,确保项目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98%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底前)。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市区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联合验收。示范创建项目完成后,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申请初验,省、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评估验收后,在全省进行公示。
四、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抓好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创建工作出现的问题。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监督指导县市区履行主体责任。县市区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协同联动,具体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多方筹措资金。在省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政府一般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产业发展扶持等资金,保障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和示范创建项目建设。
(三)规范建设方式。严格执行《甘肃省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技术指南》,严格落实“七公开”制度。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所有项目设计均应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阶段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质量管理要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采取第三方监理监督和质量检测机构抽检。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坚决守住“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地”三条红线。
(四)健全长效机制。自然村(组)硬化路建成后,统一移交村委会管养,由村级路长履行管养责任,组织村民自建、自管、自养。县市区将自然村(组)硬化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治共享范畴,将爱路护路养路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全民养护的良好环境。
附件:1.全省农村公路“十县百路”示范县创建名单
2.全省农村公路“十县百路”示范路创建名单
附件1
全省农村公路“十县百路”示范县创建名单
附件2
全省农村公路“十县百路”示范路创建名单
关于中小学“建宿舍扩食堂增学位”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在全省12个市(州)81个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1000所。
(二)在9个市(州)23个重点帮扶县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教师周转宿舍900套。
(三)通过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方式,重点增补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15000个。
二、实施原则
(一)严格规划,科学遴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近入学要求,充分挖掘城区中小学办学空间,全面盘点年内所有交付使用的项目,精准增补中小学学位。认真核算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和农村中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需求,科学确定实施项目。
(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加大区域内教育资源和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通过集团化办学、政府购买服务、资源整合和教室功能优化等模式,优先增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现有富余或闲置校舍,采用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用于中小学食堂和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底线思维,保障需求。项目实施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相结合,以每套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以新建食堂20万元左右、改扩建食堂10万元左右,生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农村中小学食堂;以满足城镇化推进需求和班额小于55人的标准加大城区中小学学位供给。
三、资金安排
全年省级统筹安排资金6.5亿元。其中:统筹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3亿元,用于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堂改造;统筹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2.5亿元,用于增补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重点帮扶县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鼓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薄改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和统筹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项目实施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和城区中小学学位增补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清单,靠实工作职责,细化推进举措,明确完成时限,并于2月底前以市州教育局名义,将所辖各县区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和项目明细整理成册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审批阶段(3—4月)。项目实施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打足时间“提前量”,督促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和落实优惠政策,先期启动征地、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实施并联审批,最大程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4月中旬之前确保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
(三)实施阶段(5—11月)。项目实施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健全工作推进“五包抓”机制,督促教育、发改、财政和住建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及时帮助指导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1.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项目。5月份新建和改扩建食堂项目全部开工;6月份新建和改扩建食堂项目完工率达到50%以上;7—8月份利用假期施工黄金期,加快新建和改扩建食堂项目推进进度,完工率达到90%以上;9月份争取改扩建食堂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12月底前新建食堂项目全部主体完工。
2.教师周转宿舍项目。5月份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全部开工;6月份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完工率达到30%以上;7—8月份利用假期施工黄金期,加快教师周转宿舍项目推进进度,完工率达到70%以上;9月份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完工率达到85%以上;10—11月份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完工率达到95%以上;12月底前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全部主体完工。
3.城区中小学增补学位。5月份通过项目续建和优化现有教室功能等方式,增补学位达到7000个以上;6—7月份通过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和改扩建教室增补城区中小学学位达到10000个以上;8月份加大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和改扩建项目推进力度,优先增补城区中小学学位,8月底前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学位增补全部到位;9月份开学全部用于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招生。
(四)督查阶段(5—11月)。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健全“周周有报表、月月有通报、推进有调度、督查有实效”工作机制,每周及时掌握和了解中小学食堂、教师周转宿舍、城区中小学增补学位项目推进进度。逐月逐季度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现场督查工作,确保项目推进进度可靠、账实相符。
(五)验收阶段(12月)。12月中旬,项目实施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指导教育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组织专人对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结项验收,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工作。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作为项目的协调指导主体,对于项目的推进进度负有督促责任。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跟踪督导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对民生实事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认真落实项目审批“网报制”、市县责任“包抓制”、项目进度“周报制”、项目开工“台账制”、项目推进“通报制”、项目竣工“销号制”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人、目标明确、进度管控”,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每所项目学校。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把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中小学“建宿舍扩食堂增学位”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中小学“建宿舍扩食堂增学位”任务分解表
关于提升公共卫生防疫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平战结合、填平补齐原则,在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改造建设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在30个县级医院改建“三区两通道”传染病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改建。在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规范建设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区或传染病医院的基础上,设置不少于5张床位的传染病重症监护病区,配备床旁监护仪、呼吸机、振动排痰仪、除颤起搏器、可视喉镜等基本生命体征的监护救治设备,达到救治传染病重症患者能力。
(二)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在30个定点医院传染病病区未获得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实施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通过改扩建,在县级医疗机构独立医疗楼或独立医疗区域建设传染病病区,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达到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收治条件,配备满足传染病救治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影像检查等设备。
三、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4500万元,为每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各补助300万元,完成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改建。3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上级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自有财力,完成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建设标准,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细化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3—9月)。各市州和兰州新区按标准完成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改建和设备采购工作。30个项目县(市、区)完成县级医院传染病区“三区两通道”改建和设备配置。
(三)项目验收阶段(10月)。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完成项目自评,省级完成项目验收。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3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30个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二)落实资金保障。省财政厅按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要落实资金,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度、实施过程、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项目实施。
附件:1.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建设补助资金表
2.30个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项目表
附件1
市级重症医学传染病区域建设补助资金表
附件2
30个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改造项目表
关于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和 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280套(公租房3000套、政策性租赁住房3280套)、共有产权住房3000套。公租房主要解决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住房困难。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帮助城镇无房户籍人口中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二、实施范围
兰州市政府负责新筹集公租房3000套、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3000套;天水市政府负责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260套;嘉峪关市政府负责启动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20套;兰州市政府会同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启动建设共有产权住房3000套。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底前)。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和主体责任,明确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清单和建设筹集方案。
第二阶段(4—6月)。建立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工作台账,完成项目立项、选址、用地保障、稳评环评、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审批手续,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国家政策性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后,编制完成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和建设筹集方案。
第三阶段(7—11月)。完成公租房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前期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开工建设;完成共有产权住房启动建设,分年度、分批次实施。按月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情况和共有产权住房启动建设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第四阶段(12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和省机关事务局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对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口径认定标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工情况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启动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向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实施单位:兰州市政府、天水市政府、嘉峪关市政府、省机关事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建设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兰州、天水、嘉峪关和省机关事务局要每季度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兰州市政府、天水市政府、嘉峪关市政府、省机关事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筹划和统筹推进工作。相关市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最大程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为项目按期启动建设和开工提供支持。
(三)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工程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建设100个城市街道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在全省建设100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兰州市34个(含兰州新区)、嘉峪关市2个、金昌市6个、酒泉市8个、张掖市5个、武威市7个、白银市9个、天水市7个、平凉市3个、庆阳市3个、定西市3个、陇南市4个、临夏州7个、甘南州2个。
二、实施方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适老实用、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对现有城市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合理利用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配置相应的功能设备和智慧健康养老软硬件设施,确保年底全部建成。
三、基本标准
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平方米,应具备以下功能:
1.应设置不少于10张护理型养老床位;辖区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城市街道,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等短期照料、术后康复、上门护理服务。
2.能通过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助急、家政服务等居家养老线上线下生活服务。
3.能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资源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保健养生、慢病诊疗等服务。
4.具备开展休闲娱乐、歌舞健身、兴趣文娱等特色文化活动基本功能。能提供心理健康宣教、精神慰藉、心理咨询、老年陪伴、心理治疗、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强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四、资金安排
省市县三级对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补助300万元,按照5∶2∶3的比例进行分担,省级财政每个补助150万元,市(州)财政每个补助6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个补助9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5亿元(其中省级专项资金1.3亿元、省级福彩公益金0.2亿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与市、县两级配套资金落实后统筹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3月中旬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学习参观;市(州)组织对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完善后报审。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科学谋划,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10月)。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台账,每月督促检查,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市(州)政府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抓好项目建设。
(三)评估验收阶段(11—12月)。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在市(州)、县(市、区)开展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标。
六、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实施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安排、督查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地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政策,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住建部门加强项目建设指导,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符合国家和省级消防安全标准;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配套工作;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展健康养老产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助利用盘活闲置设施场地和相关资源;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组织监管评审。从有关单位挑选业务骨干、聘请科研院所专家和养老机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建设监管评审团队,加强对项目规划方案的审定,开展项目建设督导,实施项目建设评估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过关,符合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项目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附件:100个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任务分配计划表
附件
100个城市街道综合养老 服务中心项目任务分配计划表
关于对20万名妇女进行免费 “两癌”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省20万名33—64岁城镇低收入妇女和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两癌”检查。
二、实施范围
采取自愿原则,对全省20万名33—64岁城镇低收入妇女和未参加过2018—2020年为民办实事“两癌”检查的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所有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对象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资金安排
妇女“两癌”检查费用为120元/人,按照省市县5∶2∶3的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200万元。
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市、区)妇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2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进行摸底登记,下达任务数。市县制定具体方案,细化任务。
(二)项目实施阶段(3—10月)。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接受检查,建立检查资料。检查内容包括:
1.宫颈癌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宫颈液基薄层细胞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和HPV(人乳头瘤病毒)检测、细胞学DNA检测。
2.乳腺癌检查。包括乳腺临床检查、乳腺彩色B超检查、乳腺钼靶机X线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三)评估检查阶段(11—12月)。完善项目基础资料,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放调查问卷,评估实施效果,上报有关报告。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
配合单位: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省政府妇儿工委总牵头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省妇联负责指导基层妇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检查计划,协调乡镇、社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妇女接受检查,并动员初筛阳性对象到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建立转诊机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接诊机构、初筛机构,对筛查阳性对象进行进一步确诊。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工作。民政系统负责提供33—64岁城镇低收入妇女名单,由妇联提供至检查医院。
市(州)、兰州新区及县(市、区)政府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要充分掌握应检人群的流动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外出务工妇女可在返乡期间组织检查。对在省内的外出务工妇女,可采取灵活、就近、便捷的措施在临时居住地进行检查。承担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直报系统报送项目信息。
各市州妇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要将市(州)、县(市、区)完成检查人数、开展宣传教育、资金落实等工作运行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省妇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进行专题汇报,直至项目完成。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癌”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对质控结果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及时向初筛机构反馈检测报告。采用PCR(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方法进行HPV检测时,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三)强化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政府妇儿工委配合省政府对各市州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的目标任务、运行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妇女“两癌”检查任务分解计划表
附件
妇女“两癌”检查任务分解计划表
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 进行资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具有甘肃户籍且在省内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2021级的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进行学业资助,切实保障我省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
二、资助标准
1.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1级新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
2.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1级新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三、资金安排
学生资助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和社会募集资金予以保障。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3月10日前)。团省委牵头研究制定学生资助项目的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社会动员(2月至6月)。通过传统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关注,踊跃捐资。
(三)确定资助对象。
按照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录取时间,对2021级录取新生,按照资助标准分类分批进行统计确定。
第一批统计对象(8月5日前):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1级新生。
第二批统计对象(8月20日前):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1级新生。
1.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县级教育部门对具有甘肃户籍且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2021级的学生数量及基本信息分批进行统计,审核确认后根据资助标准分类造册。
2.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同级教育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册,与享受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信息进行比对,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1级新生审核比对工作于8月10日前完成,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1级新生于8月25日前完成。
3.县级团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比对结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逐级上报团省委汇总后,确定资助学生名单。
(四)发放资助金(8月至9月)。团省委根据资助学生名单,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按照资助标准,分类分批发放资助金。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于8月20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学生于9月5日前完成资助金发放。
(五)补充发放(9月20日前)。在前两批资助金发放完成后,对资助对象再次进行审核,对于因特殊原因漏统的资助对象,按照资助标准安排补发资助金。
(六)跟踪管理(10月底前)。资助金全部发放完成后,团省委组织市县两级团委对受助学生按照总数30%的比例(其中,省级抽查10%,市县两级抽查20%)进行抽查回访,跟踪掌握资助金到账情况。对资助金未到账的学生,查明原因后予以补发;省教育厅组织市县教育部门对受资助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核实,录取后未入学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退返资助金。
(七)总结报告(11月底前)。形成2021年资助项目结项报告,向省政府专题汇报资助项目完成情况。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团省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团省委牵头负责,统筹资助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保障落实。省教育厅负责2021级入学新生数量及基本信息的统计汇总。省民政厅负责入学新生与享受低保家庭的比对审核。
(二)严格统计数据。省教育厅组织市县教育部门,结合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准确统计入学新生名单,并报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名单所列人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进行比对、审核、统计。团省委做好公示把关,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政府资助。
关于建设100处农村水源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10个市州、54个已脱贫县区建设或改造100处农村水源保障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水源稳定性和保障能力。工程覆盖180万人。其中兰州市6处、天水市18处、武威市3处、白银市1处、庆阳市12处、平凉市6处、定西市8处、陇南市18处、临夏州7处、甘南州21处。
二、实施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梯次推进步骤,依据村庄发展规划,统筹分析现有农村水源供水能力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对水源条件、供水规模等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县为单元统一规划,对确有必要、群众期盼度高、前期工作成熟的工程先行实施。
(二)政府主导,全力而为。农村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行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压实责任、合力推进。市县政府全面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管理,长效运行。工程建成后,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及时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合理水价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工程效益长期发挥。
三、资金安排
100处农村水源保障工程估算总投资6.8亿元。资金由市(州)、县(区)政府通过统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暂定名)、涉农整合资金、地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保障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开工准备。
1.方案论证(2月底前)。各市州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和当地农村水源保障实际,遴选出一批确有必要、群众期盼、年内完成的水源保障工程,并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前期准备(3—4月)。各市州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批复,并开展招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抓紧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阶段(5—10月)。5月份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进驻工地,全面开工建设。各市州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督促各参建方开展工程施工,组织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力争10月底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工程扫尾阶段(11—12月)。各市州组织完成施工场地恢复平整、设备调试等扫尾工作,并着手开展工程蓄水通水试运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档案资料规整,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决算和审计,做好工程验收及移交准备工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实施单位: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筹措、质量管控、建设进展、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要强化工作举措,细化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适时分析研判、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大工作调度。省级有关部门及市州政府要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强大合力。省水利厅成立专责组,分市州、分工程、分季度全过程调度,压茬推进。市县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清单管理、会商调度等工作机制,紧盯节点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反馈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水利厅强化监督检查,从前期准备、工程建设、质量管控、实施进展等方面开展技术指导。市县政府严把项目审批关、资金使用关、工程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项目高质量落地。
(四)广泛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加大水源保障工程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的认可度和参与度。通过在网站公示、设立公示牌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受益区群众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强化运行管理。农村水源保障工程建成后,要靠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调度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做到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确保把水源保障工程建成惠民工程、德政工程。
附件:农村水源保障工程实施任务表
附件
农村水源保障工程实施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