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住房难题有了新解法——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眼下正值毕业季,租房市场也迎来旺季。困扰许多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该如何解决?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有哪些亮点?对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有何助益?在7月7日国新办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要小户型、低租金,而且要有利于职住平衡。小户型、低租金是适应新市民的承受能力,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新建的也要选在交通便捷的区域,确保职住平衡,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介绍道,“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总体情况不是没有房子,而是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的房子供不应求。所以,有必要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多主体、多渠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不足。”
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房源有效供给
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为什么长期以来租赁住房‘这条腿’相对比较短?这是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的高杠杆、快周转模式,使开发商不愿意发展长周期的租赁住房。对此,这次《意见》采取了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表示,如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四种方式,降低了土地成本;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的优惠政策。此外,中央还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这些优惠政策,让市场主体能够算得过来账,愿意去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企业角度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也是房地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实现转型发展的一条新路。”倪虹说。
倪虹同时表示,此次《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将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结婚这段时间,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让他们有了预期,有了保障。”
加强监管确保物尽其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公租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租房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则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此次《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曹金彪表示。
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确保其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曹金彪补充道。(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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