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函〔202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抓具体”工作机制,按照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市州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盘活用好项目资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县级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委、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旅、商务、林草、科技、妇联、残联、供销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定期向县级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县级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办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原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甘脱贫领办发〔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