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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22-03-31 16:2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精神,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促进其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甘肃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反拐工作,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第五条 省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1名,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设召集人1名,由省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3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结合各自职能及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

  第六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具体由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后,由接替工作的同志担任,不另行文。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级反拐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本地区反拐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联席会议的召集人、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报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结合人员变动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县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市级联席办加强对县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反拐工作纵深开展。

  第十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对接,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共同做好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反拐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拐卖人口案件。

  第三章 预防犯罪

  第十二条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村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一)人力资源领域。人社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反拐教育培训及预防工作;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教育教学领域。教育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应依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三)医疗卫生领域。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孕产信息向公安机关实时推送,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四)婚姻登记领域。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规范管理,明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依法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加强当事人护照、签证等身份证件的审核,对当事人提供证件信息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切实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当事人婚姻信息,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场所监管。

  (一)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文旅部门应加强对娱乐休闲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

  (二)教育机构。教育部门应指导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持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定期摸排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三)网络空间。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加强网络空间日常巡查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完善各类网络平台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地区监管。

  (一)农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着力构建农业、林业、旅游、电商等多业联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帮助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就近就业创造条件。乡村振兴部门应持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扶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重点向农村妇女和农村被拐卖受害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扶助其生产生活。

  (二)案件高发地区。政法部门应坚持以县(市、区)为单元,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民政部门落实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措施。

  (三)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人社部门应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

  (四)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应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预防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人群监管。

  (一)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多渠道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社会组织、企业等的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

  (二)收养儿童。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民政部门应推进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各有关部门应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

  (三)农村青年妇女。农业农村、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应不断完善维护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等权利。

  (四)留守妇女儿童。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应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法治副校长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优势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童心港湾”等服务平台的功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经费保障、促进就业等各项制度及政策,提高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

  (五)前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降低重新犯罪率。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第四章 打击、解救

  第十七条 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十八条 由公安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一)专案侦办。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

  (二)积案攻坚。公安机关持续固化“团圆”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加强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据分析研判,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最大限度让更多失踪被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

  (三)网络清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九条 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手段,全面查找核实被拐卖人员信息。

  (一)信息发布。公安机关要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充分运用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

  (二)快速查找。公安机关应严格落实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失踪报警后,启动“情指勤督舆”一体化实战机制,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

  (三)基础摸排。公安机关负责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一)公安机关对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法检部门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聚众等形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

  (二)公检法部门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

  (三)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公检法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公安机关依法严惩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五章 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

  第二十二条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第二十三条 加强被拐人员救助安置,协助其寻亲落户。

  (一)民政部门针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帮扶服务,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救助。

  (二)公安机关应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残联应积极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

  (四)民政部门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帮助被解救人员回归社会,引导就学、就业。

  (一)教育部门应及时组织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

  (二)人社部门应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所在地就业。

  (三)民政部门应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回归家庭和社区,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受害人顺利回归。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文旅部门应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时及时报告和制止。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 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加强偏远地区宣传力度,增强妇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增强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

  第三十一条 残联要积极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和防范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优化完善反拐志愿者队伍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第三十三条 多部门协作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持续深化业务能力培训和反拐力量建设,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专业能力。做好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以及打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对外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跨区域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跨省(市)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强化跨区域协作,联合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宣传,全面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行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警务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刑警、公安部刑侦局等工作渠道,协助开展打击拐卖人口跨国犯罪警务合作。通过出国(境)证件办理,开展公民出国(境)安全知识宣传,强化对劳务事由申请护照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提醒,提高防范拐卖安全意识。强化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互通,形成全面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态势。

  第三十六条 外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安全培训,就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区域劳务合作项目做好项目确认。积极参与跨区域反拐协作,及时解救和安置被拐入我省的外籍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

  第八章 实施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贯彻本细则的年度实施方案。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各地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支持本地区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三十九条 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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