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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18条措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22-06-09 09:16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我省18条措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中国甘肃网6月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12月31日。

  (二)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上述缓缴3项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从纾困资金支持、减税降费、金融政策支持、房租减免、用电保障、扩大市场需求、强化服务等方面,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四)优化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实行“送照到家”服务,力争2022年全省市场主体增幅10%以上。

  (五)发挥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作用。重大项目建设要确保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鼓励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对接2所以上省内高校,采取“社会实践+毕业引进”的方式,培养吸纳高校毕业生。2022年省属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5000人以上。

  (六)拓展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空间。2022—2023年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事业单位招聘应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80%。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持续推进“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民实事项目,确保招募规模不低于1.7万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和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七)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九)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3—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

  (十)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十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和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高校签订协议,建立合作机制,全年募集岗位不少于1万个,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按规定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十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降低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成本。

  (十七)简化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补办、改派手续,不再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十八)完善毕业生去向登记制度。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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