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政务 >> 政策解读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22-06-23 10:01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网约车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条条新规,写进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从政府及部门职责、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有什么亮点,对消费者有什么利好?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苏敏在解读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时说,“《条例》厘清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统筹协调机制。”同时,《条例》还明确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新修订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回应了消费者的期盼和关切,对教育培训、快递服务、网约车经营、医疗美容等领域的经营者义务均作出明确规定,从最大程度、最广范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梁方说。

  《条例》结合实际,根据新型服务业发展特点,规范了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的服务标准,收件和投递要求,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责任;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服务标准、车辆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同时,《条例》还对从事公用事业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有线电视、殡葬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安全要求、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对其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维护服务及提前告知义务等作出规范。

  此外,为让消费者协会切实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监督建议权、警示提示和披露权、公益诉讼权。这对于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梁方表示,全省消协组织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倡消费者树立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用心用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