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提高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或因突发事件引发的交通中断等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按照事故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应对,迅速高效。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依法依规科学部署并组织实施。第一时间迅速反应,开展安全警戒、救援处置,及时恢复交通,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车。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无法恢复通车。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无法恢复通车。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或分管副厅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 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启动或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3)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引发的交通中断等应对工作。
(4)按规定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行动方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落实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6)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州)、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州)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承担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拟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组成。
(2)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3)技术调查组:负责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依法调查事故原因,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控制肇事嫌疑人。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组成。
(4)医疗卫生组:调度全省专业医疗队伍,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防疫保障服务。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5)善后处置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有关工作。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
(6)专家支持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会商研判和评估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库专家组成。
(7)处置保障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救援通道、伤员转运、信息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牵头和组成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确定。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州)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道路监测
健全道路交通突发警情监测分析、预警处置体系,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资源库,打通各部门风险监测、感知、识别、预警信息链路,实现跨部门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传递和交通应急管理一张图。针对长大桥梁隧道、连续长陡下坡、团雾多发、施工作业区路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等高风险路段,加强交通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和安全诱导服务,强化分类分级动态通行管控,推动落实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提示、预警、防护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公安等多部门参加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机制,实施道路设施、驾驶行为、车辆和天气等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推动道路安全性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创新,不断提升主动、系统、精准防控道路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3.1.2 车辆监测
推动重型货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装备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在用重型货车安装右侧盲区消除预警装置等安全装置,提升载货汽车安全要求。提高客货运车辆主被动安全装置装备率,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检验和监管,严格规范远程升级要求,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3.1.3 执法监测
织密道路交通安全监测防控网,依标准联网接入各类道路交通监控设备,深化主干公路防控体系建设,打造高速公路主要出口和服务区、国省道市际、重点县际执法监测“三道防线”。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研判、常态治理机制,依法严查“三超一疲劳”等易扰乱交通秩序、易肇事肇祸的严重违法行为,推广应用机动车查控分级分类标准,推进车辆联网联控,提高设备利用率和防控覆盖范围,突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实现精准预警、靶向查控。充分发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作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对源头管理、路面执法等环节的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监管。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跨部门共享,持续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严重安全隐患分析研判工作,健全完善通报挂牌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3.2 预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警机制,定期分析事故规律特点,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2.1 预警级别
遇到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情况以及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生产生活出行高峰等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 预警响应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道路运输企业、源头装载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响应措施。
3.2.3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并依据气象条件、交通流量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和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1.1 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1.2 现场情况信息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和保险公司等)。
4.1.3 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应急部门和检察机关(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共享。
4.1.4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应急部门和检察机关共享(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涉及“两客一危”等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4.1.5 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共享。
4.1.6 事故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和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上报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2 响应分级
对应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伤员抢救、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
(2)Ⅱ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导、协调现场救援、伤员抢救、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公安部。
(3)Ⅲ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4)Ⅳ级响应
接到报警后,初判认为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将应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按照分级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市(州)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警戒、现场救援、现场勘查、交通保障及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等工作。
4.3.1 现场警戒
现场警戒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协助开展,视情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2 现场救援
现场救援由应急部门牵头负责,卫生健康部门分工负责伤员抢救,公安部门分工负责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调配运力,转运伤员、疏散滞留人员。
4.3.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协助开展,依法调查事故原因,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控制肇事嫌疑人。
4.3.4 交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中断期间的远端分流、近端管控等通行保障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应急等部门协助开展,及时修复损毁道路,协调调配运力,做好现场滞留人员疏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4.3.5 信息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调查等情况信息的处置(收集、汇总、报告)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助开展。
4.4 新闻发布
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信息。
涉外事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军事故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未作出正式结论前不得发布;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 响应终止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及时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最大限度抢救伤员,协同做好医疗救治、善后理赔及遇难家属安抚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依据有关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负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保险机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等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及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 奖惩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调查
6.1 调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组成调查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州)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其中,非生产安全类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调查,生产安全类事故由应急部门牵头调查,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可组织工信、市场监管、教育、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联合调查,视情协调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暴露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
对涉及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城乡公交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度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其中,非生产安全类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调查,生产安全类事故由应急部门牵头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暴露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
6.2 责任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追责问责单位、人员及其责任事实、与事故发生的关系、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理意见及针对性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提请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问责处理、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追责、问责执行情况,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省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工作组,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行动迟缓、整改不力的挂牌督办,严肃问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各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随时听从省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公安部门要牵头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能,统筹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管理体系,统一布设施救站点,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单位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车辆、设备器材,根据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科学确定配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应急处置中能迅速调用。
7.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支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经费保障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向省公安厅备案,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向省公安厅、省应急厅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培训制度,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和救援能力培训。
省公安厅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卫生健康部门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省教育厅要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团省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
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性的培训演练。
8.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