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8部门联合印发《措施》 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
中国甘肃网11月16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程健)近日,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以进一步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努力使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具体措施》坚持“以满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现实需求为根本,以地方发展实际为基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为目标”的原则,从提供多样化帮扶援助、落实政策性帮扶措施、形成高效能帮扶机制三个方面,对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配套提出了12条细化和明确的举措,既涵盖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全链条服务,也涵盖资金、补贴、税收等全要素支持,让退役军人就业有方向、创业有扶持、兜底有保障,便于退役军人更加明确、清晰地掌握政策、享受政策。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负责人说,《具体措施》的核心是在就业方面提出了4项政策,分别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政策。比如说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各市州调整补贴标准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支持政策。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缴费基础超过100%部分不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具体措施》提出,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未及时就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了解,《具体措施》还提出了4项多样化的援助措施,重点是引导和鼓励退役军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支持灵活就业和创业。一是强化择业引导。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为其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帮助其科学确定就业预期、做出职业规划。二是加大就业岗位供给。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战略合作签约单位、军创企业、国有企业、百强民营企业、爱国拥军协会成员单位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三是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四是注重就业能力培养。精准组织开展就业市场潜力大、“含金量”高的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方向、提升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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