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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2-18 09:2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关于印发《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2024〕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工作,营造尊崇民兵、当民兵光荣的社会氛围,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和《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其个人有效证件为《甘肃省基干民兵证》。

  第三条 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民兵在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等评选及宣传表彰活动。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民兵工作优秀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全国、甘肃省爱国拥军模范。各级军事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每年为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二)各级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民兵优秀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三)各地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组织联谊等活动,增强民兵的荣誉感、归属感、幸福感。

  (四)各级史志部门应当将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各级军事机关应当将民兵参加战区级以上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项任务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情况记入民兵档案,获得表彰或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等情况集中展示在革命军事馆、荣誉室。开展国防教育优先聘请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担任编外指导员、讲解员等。

  (五)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民兵工作优秀个人,符合入党条件的,经个人自愿申请、编组民兵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兵单位)推荐和组织部门考察,应当优先发展入党。

  (六)鼓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推进、创业服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吸纳民兵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民兵纳入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就业招聘范围。

  (七)民兵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援助。

  (八)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条 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出现伤亡时,享受下列抚恤优待:

  (一)民兵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民兵遗属发给烈士证书、因公牺牲证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兵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三)民兵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四)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民兵在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二)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各类景区、展览馆、公园、名胜古迹等场所,可给予优先讲解、优先入园等服务优待。

  (三)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民兵,优先救治,先治疗后付费。在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四)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等,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五)民兵及民兵子女符合应征公民入伍条件的,参加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第七条 民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金融机构各类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款汇款等业务。享受免收取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手续费等优惠待遇。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为民兵提供理财产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低息贷款等专属金融服务。

  (二)在各通信运营商服务网点,可办理民兵专属优惠套餐、充值赠送流量、优惠宽带等业务。

  (三)鼓励各类商品零售、文化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各类专属优惠项目,对民兵实行购物、餐饮、观影等消费打折、减免等优惠服务。

  (四)鼓励寄递物流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民兵寄送快递实行折扣优惠。

  (五)鼓励各类燃油、燃气销售企业推出优惠项目,对民兵加油(气)实行折扣优惠。

  (六)编兵单位组织员工教育培训等活动,根据需要,军事机关选派优秀教练员辅助开展活动,可按有关规定提供民兵训练基地作为活动开展场所。

  第八条 民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权益保障:

  (一)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民兵组织一次体检,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民兵工作经费预算。

  (二)民兵参加应战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时,组织单位应当为民兵购买不低于80万元保额的意外伤亡保险;编兵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规定落实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每天参训执勤补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编兵当地市(州)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天×100%。

  (三)民兵参加应战应急行动和军事训练期间,参照现役干部、军士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岗位补助,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标准发放。

  第九条 《甘肃省基干民兵证》执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甘肃省基干民兵证》使用纸质证件样式,由省军区统一设计、编号、制作,各军分区(警备区)、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装部负责审验、发放、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甘肃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调整出队及证件到期后不再享受相关权益,由发证机关收回《甘肃省基干民兵证》。

  (三)基干民兵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并调整出队,由发证机关收回《甘肃省基干民兵证》。

  (四)《甘肃省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按规定选拔任命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使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目录清单,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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