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重要人事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 定 任 命 名 单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柏贞尧为陇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行免除。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周华为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杨仲金为陇南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峰为陇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强为陇南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邓剑雄为陇南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冉玉清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峰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何涛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尹强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路剑平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职务。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 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苏浩为陇南市水务局局长;
周定堂为陇南市商务局局长;
黄辉为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孙磊为陇南市数据局局长;
何能雄为陇南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
司宝平的陇南市水务局局长职务;
崔珍康的陇南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梁志军的陇南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职务;
黄顺的陇南市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
周华的陇南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孙磊的陇南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职务。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魏科星为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王菲为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张蕾为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文芹的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雷雨的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清泉的陇南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雷雨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爱军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叶斌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丽萍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尤巍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宁向阳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朱晓剑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杨波林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张强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贾丽萍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尤巍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宁向阳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朱晓剑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梁永德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名称变更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将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辉辞去陇南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辉辞去陇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一升、何涛辞去陇南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赵一升辞去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何涛辞去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何涛的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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