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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5-08-14 09:15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甘政办发〔2025〕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负责本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坚持科学调查、分级负责、属地认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询、口述采访等方式,全面收集红色资源信息,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 

  第五条 红色资源依申请认定,由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向县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红色资源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产权归属证明;

  (四)可移动红色资源合法性来源说明。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红色资源,事实清楚、来源合法的,县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部门应当直接认定为红色资源。有争议的红色资源,县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地调查或现场勘查,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

  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直接列入省级红色资源名录;被确定为市、县级的,分别直接列入市、县级红色资源名录。

  第八条 红色资源名录认定程序:

  (一)县级及以上红色资源调查认定部门根据本级红色资源调查和申报情况,提出本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

  (二)县级及以上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本级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报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审核,市、县级论证结果逐级向省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报告。 

  (三)各级红色资源名录审核同意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结束后,本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将无异议的红色资源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九条 县级红色资源名录应当包括下列红色资源:

  (一)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各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辖区内文博、档案单位馆藏的属于红色资源的文物;

  (五)其他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第十条 市级红色资源名录应当包括下列红色资源: 

  (一)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市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四)辖区内文博、档案单位馆藏的属于红色资源的重要文物;

  (五)其他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第十一条 省级红色资源名录应当包括下列红色资源: 

  (一)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辖区内属于红色资源的省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四)辖区内文博、档案单位馆藏的属于红色资源的一级文物;

  (五)其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第十二条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确需调整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实际并结合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红色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红色资源档案,并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立保护标志。红色资源档案包括红色资源的名称、级别、公布日期、产权归属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标注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界址地形图等信息。

  保护标志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研究制定,经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对全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定期评估,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现有资金,支持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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