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1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加剧,社区服务需求多元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基层治理工作实际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办法(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加强了党的领导,强调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规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应当在村党组织指导下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职权,增加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组长职责和居民小组会议职权。明确居务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增加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罢免和补选规定,完善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相关规定,强调居民对依法保密外的居务档案有申请查询的权利。
同时,增加居民代表推选、资格终止和补选等规定,细化居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和罢免方式,强调居务档案管理要求,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离任补助规定,规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智慧社区建设等相关内容。明确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需承担的责任。(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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