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6〕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9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1〕8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3 三级应急响应
4.2.4 四级应急响应
4.3 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基础设施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 附 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省政府是应对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后,视我省抗震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国家给予救援力量、物资、资金支持。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对我省造成影响的毗邻省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及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主任,省地震局局长、省应急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等工作组(见附件)。
必要时,成立更高层级的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2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负责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省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省内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兰州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省发生5.0级以上地震且我省有明显震感时,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时通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地震局迅速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并报省政府外事办、省台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初判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省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标准,原则上启动响应的级别不低于省级。
重点地区包括兰州市辖区、兰州新区、其他13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市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并研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初步划定国家级、省级救援力量集结点,组织本地公安、交通部门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安排专人对接外来救援队伍,提供本地地形、路况、重点受灾区域等基础信息,协助开展救援区域划分,避免力量重叠或遗漏。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 省级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查和通信、交通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委支援。
(2)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网络运营企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3)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调派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协调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调派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向国家提出支援请求。根据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建立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沟通对接机制,申请调派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军队救援力量及央企专业抢险队伍。对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跨区域支援力量,将其统筹纳入省级救援力量调度体系,明确救援任务分工及后勤保障责任,确保国家支援力量与省内力量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3)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落实省级救灾资金,争取中央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8)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
(13)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队伍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4)其他重要事项。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重灾区的安全区域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指挥中枢,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现场指挥与力量协同。建立扁平化指挥体系,实现与国务院工作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4小时通信畅通,指令直达救援一线。统筹省内救援力量与国家、跨区域支援队伍,分片划定责任区,明确搜救、抢险、保障等任务分工,避免力量重叠。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流程,引导其承担辅助性工作,严防无序涌入核心救援区。
(2)生命搜救与医疗保障。聚焦被困人员搜救核心,调配专业装备实施精准搜救,协调航空救援力量保障偏远地区人员转运。搭建现场医疗网络,设立临时医疗点,对接跨区域转诊通道,保障重伤员快速转移救治。强化救援现场安全管控,实时监测余震、次生灾害风险,做好救援人员防护。
(3)群众安置与民生保障。加强安置点管理,保障食品、住宿、医疗等基本需求,建立受灾群众台账。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物资供应,结合本地习俗调配适配生活物资,公开物资发放情况。开展心理疏导与矛盾化解,推进学生临时复课,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抚慰。
(4)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组织恢复指挥部、安置点、医疗点的通信、供电,抢通主干道路与乡村通道。启用应急通信、发电设备,配合设立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次生灾害防控与安全防范。组织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危化品设施等,发现险情立即组织群众撤离。排查受损建筑、设施安全风险,划定禁区禁止人员进入,结合气象预警做好灾害叠加防范。
(6)信息发布与协调落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进展、民生保障等情况,统一回应社会关切。专人对接国务院工作组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工作简报与需求清单,落实各项部署要求。
(7)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市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研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 省级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参照省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开展指挥协调工作。
4.2.3 三级应急响应
4.2.3.1 市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
4.2.3.2 省级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请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区域调拨省级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省级救灾资金,争取中央救灾物资和救助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防疫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6)协调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调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协调非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8)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2.4 四级应急响应
4.2.4.1 市县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恢复等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指导县级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4.2 省级应急处置
必要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2)根据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国家和省级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4.3 处置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按以下措施科学高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加强救援现场风险监测和秩序管控,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发挥无人救援装备在危险救援现场的作用。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移伤病员,开展异地救治。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保障孕产期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
加强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消毒,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粪便等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灾区临时安置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对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在确保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灾区传染病监测情况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常设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设置符合条件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迅速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严防火灾发生。开展灾后卫生知识宣教。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婴幼儿等群体,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生复课。
4.3.4 抢修基础设施
依托国资央企等交通、电力、通信抢修恢复力量,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和装备、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4.3.5 加强震区监测
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开展灾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3.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沙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3.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3.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4.3.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做好科普宣传,及时辟谣。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4.3.12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能源、林草、消防救援、地震、通信、电力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及时快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形成准确客观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灾害发生在基层防灾基础薄弱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或重要时段,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5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省政府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按规定全力配合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相关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灾情实际,由省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等部门会同灾区所在地市级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同时,按有关程序组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指导推进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5.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掌握并调整以上队伍与救援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匹配,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石油管线、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兼)职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震、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和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风险监测、灾情收集和快速研判、应急通信保障、搜救技术、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孪生、遥感等技术,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共享和报送、应急指挥科学高效、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动态会商研判等,提升灾害现场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灾情分析研判质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精准指挥、合理调度。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并通过产能储备等方式,提高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能力,掌握并调整以上队伍与救援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匹配。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省级财政对达到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各有关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合理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常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置、管理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及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6 基础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保障托底机制,统筹提升省内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与应急保供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关键支撑。
省应急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常态化开展设备维护与应急测试。当基础通信网络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调度省级应急卫星终端、短波电台、无人机通信中继设备,确保极端条件下灾区指挥部、救援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稳定畅通。
省广电局牵头优化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省级应急广播体系。若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严重损毁,立即启动省级卫星广播、短波广播系统,通过应急广播终端、流动宣传车等载体,确保受灾群众及时接收抗震救灾指令与民生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指导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地电力企业加强受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装备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当电力设施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立即启用应急供电确保极端条件下临时用电。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联合省公安厅、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构建省级铁路、公路、航空、邮政一体化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极端条件下人员和物资运输;建立跨部门统一调度机制,根据救灾需要对受灾区域周边道路实施必要交通管制,开设救援人员、物资、伤病员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与应急物资邮运投递。
省气象局实时监测灾区天气变化,研判气象风险,通过短信、应急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受灾群众、救援队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与避险提示,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提供气象支撑。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旅、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通过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各类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兰州市、兰州新区、其他13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水库、重点厂矿企业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市县级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视情组织开展专家解读。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油(气)田、石油化工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附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附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成:省应急厅牵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职责:履行牵头统筹、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公文处理工作。做好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二、抢险救援组
组成:省应急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消防救援机动总队等参加。
职责:制定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研究制定现场救援处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三、医疗防疫组
组成: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控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
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监测、监督灾区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病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和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采取相应级别防控措施。
四、通信保障组
组成: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
职责:指挥调度应急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构建指挥通信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众通信网络运行平稳,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和成员单位需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铁塔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五、交通保障组
组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邮政管理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
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省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六、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成:省地震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消防救援机动总队等参加。
职责:开展地震灾情调查和烈度评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治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指导灾区严密防范、及时处置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溃坝、沙涌等险情,果断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七、群众生活保障组
组成: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甘肃消防救援机动总队、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和帮扶等工作。协调做好孤儿、孤老安置和其他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以及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统筹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
八、社会治安组
组成: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甘肃金融监管局、武警甘肃省总队等参加。
职责: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装备,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学校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九、新闻宣传组
组成: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积极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做好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十、军队工作组
组成: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牵头,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及军队所属工程抢修、医疗救护、通信保障、运输投送等专业队伍参加。
职责: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需求,制定军队抗震救灾力量动用方案,统筹协调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分队的兵力编组、装备调配。对接上级军队机关,明确救援任务,确保军队力量科学投送、高效部署。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定方案计划,协调落实有关工作。组织武警部队对灾区重要目标开展警戒巡逻,协助实施交通管制,防范和制止盗窃、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对接省外支援甘肃的军队力量,统筹做好各项保障。
十一、恢复重建组
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甘肃金融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职责: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对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学校、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指导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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