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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04-03 14:36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甘政办发〔2026〕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省级层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领域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在我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功发行的依法依规给予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绿化、环卫、资源综合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长期闲置但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城市老旧资源、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闲置土地等政府存量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引入民间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体育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补充项目资本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文旅、养老、老旧电梯、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落实PPP新机制项目股权比例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400万元以上、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工程采购项目,严格按规定预留40%以上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预留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将民营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省财政厅负责)

  十、在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将全省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领导包抓机制拓展至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强化民间投资项目跟进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坚定不移落实“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畅通民间投资项目诉求表达渠道,全力协调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区域评估、“标准地”应用范围,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或招标文件预公示,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立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段进行预验收,积极推进联合验收模式,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筛选推荐符合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全国和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融资等要素保障,强化环评、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足额保障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九、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采取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小微企业民间投资项目贷款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扩大投贷联动合作试点范围,推动企业、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融资信息互通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国家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给予专项担保支持,通过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授信担保额度、代偿上限和降低担保费率等,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民营企业申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照《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以及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按照《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相关规定,积极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债券、股权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共同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省住建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继续优化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不断优化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实现协同降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协调解决民间投资发展和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促进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增进政策和工作协同联动,形成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合力,推动各项存量和新出台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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