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 基金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
基金使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
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以下简称“兰白基金”)为财政出资设立的复合型基金。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放大,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围绕兰白试验区“三大计划”“五大工程”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配置资金链,助推兰白试验区产业升级。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共计投入省市区财政资金23亿元,其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资金13亿元;兰州市财政资金5亿元;白银市财政资金3亿元;兰州新区财政资金2亿元。
第四条 基金规模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及基金运营情况,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五条 本基金增值部分用于自身循环滚动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由甘肃省财政厅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引进创业投资资金和高水平管理团队在兰白试验区参与设立和管理各子基金,通过投资收益和高端增值服务,使其良性循环、滚动发展。
第七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重点支持处于快速成长、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严格规范运作方式及程序,建立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公平、公正选择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机制,科学管理。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格局。
(四)高效运转,防范风险。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三章 基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科技贷款增信基金4亿元;科技创新创业引导投资基金13亿元;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2亿元;兰白张江基金3亿元;科技投资基金1亿元。根据发展需要和兰白基金实际运营情况,兰白基金各版块资金可适量调剂使用,调剂资金额度小于兰白基金政府投资总额(23亿元)10%的,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调剂,调剂方案报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调剂资金额度大于兰白基金政府投资资金总额(23亿元)10%的,需经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同意后调剂使用,调剂后的资金根据对应各版块的管理办法管理运营。
第九条 科技贷款增信基金。安排4亿元主要用于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融资体系。
(一)设立3亿元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任度,创新担保、保险机制,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该基金吸引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1∶10的比例放大授信。合作商业银行为我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支持。担保机构按合作银行要求逐笔业务存入保证金。
(二)设立1亿元风险补偿准备金,用于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科技贷款呆坏账部分予以弥补(弥补金额不高于当年合作商业银行发放科技贷款总额的2%)。
第十条 科技投资基金。安排1亿元作为直投基金,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管理。该基金原则上60%投向兰白试验区内,40%可投向省内辐射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安排13亿元作为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母基金,配合采用国内其他试验区所一般采用的激励机制,原则上按财政资金不低于1∶3(参股设立子基金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的放大效应,吸引境内外一流的投资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入驻兰白试验区,共同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参与兰白试验区创新产业发展。在扶持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创业投资领域的同时,引入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和投资管理人才,推进兰白试验区产业资本化。该基金60%投向兰白试验区,40%可投向兰白试验区外,投资方向应符合甘肃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逐年支持兰白试验区内各类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采用参股投资的方式,对兰白试验区内新建或改建孵化器、科技孵化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兰白试验区张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安排3亿元深化与上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作,探索“基金+基地”的多元化投入方式,由本基金和上海张江投资机构共同组建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机制,积极引进上海张江科技企业、项目落地兰白试验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内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根据基金使用的具体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技企业、项目单位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和协商会,协调解决兰白基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基金使用管控机制,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宏观经济、产业和兰白试验区发展政策,基金的申报、受理、审批、拨付、投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和风险管控机制,设立专家咨询与评审制度,完善投资决策、监控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兰白基金监督和绩效管理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督兰白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兰白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应当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引导、激励团队。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标准结果分为较差、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兰白基金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工资奖惩体系,充分调动受托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积极性。
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应采取约谈、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可适度调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计提额度。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正常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兰白基金母基金资金应以专户形式存放在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报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授权出资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科技投资基金、兰白张江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将委员信息报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和兰白基金从业人员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探索。在审计或绩效考核过程中将兰白基金管理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兰白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根据兰白基金的运营情况,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30日印发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86号)同时废止。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
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以下简称“兰白基金”)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控和科学决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员会”)对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兰州市政府、白银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政府机构代表及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由领导小组聘任和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若风控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化,则由现任该岗位人员及时递补更换,风控委员会办公室应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汇报,由领导小组确认成员名单后重新聘任,并可授权风控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聘书。风控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届满后可连任。
风控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召集风控委员会会议,组织风控委员会成员听取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审核审议意见。
风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受理兰白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会议材料、记录风控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起草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和会议纪要、保管会议资料。
风控委员会设立由技术、经济、财务、金融、法律、投资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风控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风控委员会会议前置评议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提请的会议议题和会议内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专家组意见,报风控委员会召开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费由兰白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无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记录;
(四)能够保证参加风控委员会会议的时间;
(五)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风控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对以下事项执行流程等方面行使职权:
(一)审议修订科技贷款增信基金、科技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
(二)审定科技贷款增信基金风险补偿准备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审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奖励方案;
(五)审定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参股投资方案;
(六)审议兰白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方案;
(七)监督、审计、评估兰白基金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兰白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九)财政资金授权出资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科技投资基金、兰白张江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将委员信息报兰白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权责:
(一)参加风控委员会会议,独立发表审核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审阅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核审议材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三)提出促进兰白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兰白基金调研、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通过召开风控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并予以批复。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出席风控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列席风控委员会会议,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某项决议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占比达到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审核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风控委员会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风控委员会成员在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审定兰白基金年度风险补偿准备金使用方案、孵化器建设投资方案、子基金绩效奖励方案及其他事项时,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经会议主持人综合风控委员会成员意见后,形成风控委员会审议意见,并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应依据自身专业知识,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题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风控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进行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总结中应报告风控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十五条 风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及风控委员会每位成员。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会议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风控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科技贷款发放情况、科技投资基金运作情况、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科技孵化器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风控委员会根据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兰白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风控委员会可根据兰白基金运营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若出现下列情况,经风控委员会审议后可进行更换:
(一)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与兰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部署不符,不接受和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指挥,且经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警告仍不整改的情况;
(二)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在运营管理兰白基金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
(三)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未按照兰白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管理的情况;
(四)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致使基金名誉及资金受到直接损失的情况;
(五)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责。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取消风控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30日印发的《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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