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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03 10:41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狄东阳

关于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网信办、教育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各隶属海关,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4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医疗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按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11月30日前报送至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多部门参与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0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工作阶段报告时请填写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方案附件2)一并上报。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凤麒

  联系电话: 0931-4818095(传真)

  省委网信办联系人:濮兴林

  联系电话:0931-8928737

  省教育厅联系人:吴  迪

  联系电话:0931-8820590

  省公安厅联系人:张  乐

  联系电话:0931-5155343

  省商务厅联系人:赵玉娇

  联系电话:0931-8616478

  兰州海关联系人:张  鑫

  联系电话:0931-7705089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刘秉军

  联系电话:0931-8533086

  省药监局联系人:姚  晖

  联系电话:0931-761730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甘肃省委网信办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海关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药监局

  2020年6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监督抽样、公开曝光等方式,结合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搜索引擎推送、自媒体形式传播扩散等,深入排查和严厉打击我省医疗美容行业中存在的卫生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经营者守法自觉性,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内容与责任分工

  (一)整治内容

  1.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核准和设置,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备案,从业人员资质,医学文书的书写;同时检查生活场所是否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其他“涉医”项目,是否存在聘请、邀请或与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合作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是否以“保健、养生”等为名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检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药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保存、储存条件,出入库记录,处方书写;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采购、处方权授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医师的职称和授权;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处方的保存,空安瓿的回收,过期、损坏麻醉药品销毁;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进货查验、资质、使用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3.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媒体类型和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成品样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是否进行虚假宣传及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医疗美容科室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按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医师信息查询制度,推动医疗美容机构公开执业信息。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作用,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教育部门:协同加强社会科普教育,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公安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非法行医等犯罪活动。

  商务部门: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督促第三方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销售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生活美容机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0年6月至11月,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督促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2020年7月至9月,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坚持“规范有证、整治无证”的原则,全面排查案件线索,采取有力措施,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所辖医疗服务美容机构全覆盖。

  (二)评估和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0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抽查和评估,各地也可根据实际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2020年11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高压震慑。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和移交机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美容机构。

  (三)广泛宣传,引导舆论。各地要把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报道,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有利社会环境。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四)注重长效,完善制度。各地要针对医疗美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美容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20

  海关投诉举报电话:           (0931)12360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0931)12315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docx

  2.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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