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有关高校: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培养、就业安置、待遇落实、履约诚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定向医学生培养项目的重要意义
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深化医改、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现阶段我省补充基层卫生人才的主要渠道。自2010年项目实施以来,我省共招录定向医学生5834名,累计毕业1638名,到岗履约1388名,定向医学毕业生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基层卫生人才的有生力量,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整体诊疗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妥善做好定向医学生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定向医学生培养
(一)定向医学生面向全省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农村户籍生源,以市州为单位招生。每年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分解到市州,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所辖县市区工作需要在市域范围内统筹确定具体定向服务地。对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生需求较大且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待遇落实较好的市州和县市区,适当增加当年招生名额,对落实政策不力的相应减少招生名额。(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二)各培养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高度重视定向医学生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对培养院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定向医学生首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履约率作为培养院校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将定向医学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通过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评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培养院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定向医学生在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取得毕业资格、履约报到就业后,须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立协同教学关系,培训期间实行双导师制。(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培养院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建立定向医学生补充机制。对于因违约等原因导致的空缺计划,由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当年同专业、同学历层次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择优遴选补充,遴选补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定向服务地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协议,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纳入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管理,本科阶段的费用按照定向医学生培养项目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三、做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
(一)考生报考定向医学生录取后,由市州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商县市区人社、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定向服务地。定向医学生入学前应与培养院校签订培养协议,并与定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就业服务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服务期内,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和人社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法律规范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定向医学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各培养院校)
(二)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应在就业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定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到,服务期自报到当月起计算。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就业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对当年履约报到的定向医学生按照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有编制、岗位空缺的直接办理入编手续;用人单位无编制空缺聘用的,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待编制空缺时,优先纳入编制管理。各县市区党委编制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9〕64号)要求,创新医疗卫生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急需紧缺人才不受10%预留空编要求和自然减员数限制,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向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倾斜,优先保证定向医学生的编制需求。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定向医学生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在落实优待政策等方面与其他引进、招录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签约县域内将定向医学生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或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四)定向医学生在就业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用人单位同意、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因特殊原因申请跨县域流动的,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备案,可以在本省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五)定向医学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行“县管乡用”,在服务期内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也可作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卫生院的派出人员使用。服务期满后,可返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愿意继续留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应予同意,并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聘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六)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服务期内执业地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应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培训结束后,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一)对按协议约定报到的定向医学生,县市区人社、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所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定向医学生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
(二)定向医学生作为委派人员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派单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确保定向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相关社会保障等)由委派单位落实,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补齐。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期间,暂停其工资待遇。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在定向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落实待遇确有困难的,经县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市州卫生健康部门核实,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可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照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予以补助,相关工作纳入培训基地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对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注册为全科医师后,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类(临床医学、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待遇;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对长期扎根乡村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并且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定向医学生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16号)、《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9〕307号)晋升高级职称。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重点向经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定向医学生倾斜。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乡村基层医疗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满20年,且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职称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责任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强化履约诚信管理
(一)各培养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用人单位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和现代契约精神作为定向医学生培养使用的重要内容,加强定向医学生在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引导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培养就业协议书》,履行到定向就业服务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的义务。(责任部门:各培养院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卫生健康委)
(二)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省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原则上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违约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并按培养费用总额的2倍计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培养院校)
(三)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2家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书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经定向医学生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可解除培养协议。因身体原因仅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经征求定向医学生本人意愿,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培养院校)
(四)定向医学生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视为违约。定向医学生须退还培养费用,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2倍计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定向医学生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拒绝履约的,应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培训费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并按前述培养费用总额的2倍计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五)定向医学生未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按照6年服务期,每少服务1年退还1/6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经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并按前述费用总额的2倍计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六)定向医学生应在违约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培养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由定向医学生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委派单位支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收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培训经费及违约金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收回。(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七)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记录机制,督促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及时将定向医学生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县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定向医学生诚信情况及违约名单分别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八)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每年12月底前公布我省违约学生名单,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作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相关信息,推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公示,同时推送国家信用平台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经原签约地县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省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安排,到省域内其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的,服务期满后,县级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应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联席制度,成立工作小组,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定向医学生培养使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党委编办、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加强与培养院校沟通联系,对定向医学生进行追踪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定向医学生学习及思想状况。各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针对定向医学生培养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加强对定向医学生的管理,提高定向医学生的培养质量,发挥定向医学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培养院校)
(二)强化督导考核,跟踪问效抓好落实。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考核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定期开展督导考核,对督导中发现定向医学生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及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跟踪问效,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对落实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保障待遇不力的失信县市区,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6年内不再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落实岗位的定向医学生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结合定向医学生意愿及基层实际需求,公开招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三)各市州人社、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信息修复情况分别上报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备案。(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省级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省级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玉芬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张 浩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玉发 省委编办副主任
陶正茂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时宁国 省教育厅副厅长
郝文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位志荣 省人社厅副厅长
王 锐 兰州大学副校长
史正刚 甘肃中医药大学副校长
王彦斌 西北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雷鹏举 甘肃医学院副院长
张 勇 河西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
杨永秀 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党委书记兼执行院长
王 琛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院长
益瑞渊 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
成 员:魏雪峰 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处长
郑玉梅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处长
李清霞 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处长
王振华 省卫生健康委中医一处处长
王燕华 省委编办市县处处长
杜丽文 省发展改革委财经处处长
崔兴云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杨 慧 省财政厅社保中心主任
李 帆 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安东平 兰州大学医学部副主任
郭钰龙 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副处长
郭 力 西北民族大学医学部党委书记
席 晅 甘肃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赵 柱 河西学院党委常委、教务处处长
郁 刚 兰州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
阎立新 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副院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益瑞渊兼任,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订单定向医学生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就业安置、履约管理等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的同志承担,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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