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制定印发 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原标题:《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制定印发
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中国甘肃网9月1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人社厅近日制定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明确,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办法》指出,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经用人单位同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三)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五)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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