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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1-27 14:37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促进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监管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域内跨市州的重点区域监测,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完善省内主体功能区相关制度,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由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由市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和草原种质资源管理等),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祁连山、大熊猫等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级、市县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重要矿种矿产资源调查,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区域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群测群防员补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的大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确定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的中、小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切实履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做到市级政府对省直管县的支持力度不减,避免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而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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