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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1-01-08 09:4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推进,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积极稳妥推进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

  2.坚持稳定粮食生产,处理好保粮与增收的关系。把完成粮食生产任务作为底线性要求,在确保完成粮食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

  3.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保障种粮收益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扶持粮食生产项目,资金重点向产粮大县和粮食生产主体倾斜,稳定种粮基本收益,让农民有钱赚,让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全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作为稳定粮食生产最根本的任务紧紧抓在手上,牢牢守住全省4000万亩的粮食播种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在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的同时,摸清耕地“非粮化”存量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地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提高小麦和玉米生产规模。我省划定的205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都要种植粮食作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三)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认真贯彻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保障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省内重要粮食作物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发展特色产业。要有计划地指导生产者逐步调减非优势产区非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在产业扶贫中贫困户占用耕地发展林果、蔬菜、中药材等非粮作物的要加大政策引导,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控。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落实管护责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中低产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一户一块田”“一户一台地”“一企一基地”等模式做法。河西及沿黄灌区要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陇中、陇东旱作农业区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宜机化改造,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和供给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五)加强撂荒地综合整治。继续加大撂荒地整治力度,着力改善撂荒耕地基础条件。对生产条件较好的撂荒地,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或承包农户运用机械耕作扩大马铃薯、小杂粮等适宜当地条件的作物种植面积。对撂荒地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组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六)全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不折不扣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粮食生产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想方设法扩大粮食复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要将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保证粮食播种面积落实到地块,确保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加快良种培育引进,选育引进推广一批优质高产品种,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大力推广以全膜双垄沟播技术为主的旱作农业技术和农田高效节水技术,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加农民种粮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七)提高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粮食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械化作业能力,提升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和效益。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全力推进马铃薯、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要严防工商资本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进入农村无序发展非粮化、非食品化农产品。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八)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好产粮大县奖励,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力度,坚持把粮食生产作为各级财政优先保障领域。努力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担保机构要对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开展担保贷款服务。积极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努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

  (九)延长粮食产业链条。发展现代粮食加工业,健全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促进全省粮食综合效益提升。加快粮食加工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一批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推进订单种植和产销衔接。(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推动,确保本地区粮食生产稳定。各地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州于2021年2月底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强化责任落实。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抓手,加强对市州的考核力度,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同时,把粮食生产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

  (三)建立奖惩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落实政策措施到位、成效突出的市县,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对重视不足、贯彻落实不力的市县,要进行通报约谈,重大问题要及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测评价。各地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各市州政府每年年底前将年度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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