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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21-01-20 08:27 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编辑:张玉芳

  近期,省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1月9日起施行。现就《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因病致贫群众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让遇到急难特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09年我省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临时救助制度在我省得到较好落实。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对临时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同时,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推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近几年实践探索,对原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家有关临时救助政策的最新精神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增强了政策的操作性。《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象范围。明确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二是受理方式。规定了两种受理方式,一种是依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种是主动发现受理,通过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形、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多种途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联系困难对象予以受理。

  三是审核审批。支出型救助审核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社区)公示、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工作;审批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执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对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手续。其中“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是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乘以救助人数(人)再乘以困难持续时间(月)计算。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五是救助方式。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其他救助或帮扶等服务。

  六是制度衔接。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三、《意见》创新点

  与甘政发〔2014〕121号文件相比,《意见》在救助对象、救助办理、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审批权限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由以前的家庭和个人对象拓展为支出型和急难型对象。二是拓展了申请渠道。由原来的向户籍地申请拓展到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三是丰富了急难救助审批方式。按照困难程度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四是丰富了救助方式。要求各地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五是增加了救助金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全省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计算公式。六是调整了县乡两级的审批权限。将乡镇小金额救助审批权限由原来的500元调整到800元;县级民政部门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10000元。七是增加了制度衔接的内容。明确了临时救助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慈善帮扶等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八是调整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预拨标准。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每人1元调整到每人2元。

  四、落实《意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慈善组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等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培训、宣传引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推动《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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