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国家年度质量工作考核方案,牵头制定全省年度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第六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提升和质量安全两个方面进行,包括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工作组织领导、提高质量水平、完善质量政策、严格质量监管等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对象要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对全省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占年度考核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年度考核方案为准。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依据考核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查看现场、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对各成员单位的实地核查由第三方机构结合第三方评估一并进行。
(四)综合考核。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评情况、第三方评估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等进行汇总,确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考核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综合成绩前3名)、B级(除A、C、D级以外均为B级)、C级(考核综合成绩后3名,如有D级,后3名排除D级后为C级)、D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名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纪委监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