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省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含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其他5个方面(详见附件),具体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工作安排按当年省水利厅发布的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水利厅每年第三季度印发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各市(州)、兰州新区管委会于12月底前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省水利厅。考核工作组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自评报告复核并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并进行公布。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对象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考核结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确保考核效果。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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