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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关于印发甘肃省激励大学生等参军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

22-09-19 15:33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关于印发甘肃省激励大学生等参军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政发〔2022〕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甘肃省激励大学生等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军区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激励大学生等参军入伍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进一步鼓励引导优秀大学生等高素质人才参军入伍、建功立业,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征兵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课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所在高校于7月颁发毕业证书。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职业本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课学习与实习,所在高校于3月中旬前组织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7月颁发毕业证书。

  二、从我省入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退役后,所在高校具备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的,在退役两年内应获得推荐免试该校硕士研究生资格。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职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我省高校参军入伍毕业生均单列指标推荐为高校优秀毕业生。

  三、从我省入伍服役满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0%—15%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全省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计划安排40%的名额,定向招录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已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保留其身份和行政事业编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随转,服役年限计入工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四、全省每年拿出国有企业招聘总数不低于5%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并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人社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鼓励在职国有企业员工应征入伍,入伍前签订《甘肃省国有企业征集适龄青年退役复职返岗协议书》,所在企业为其保留劳动关系和岗位,并发放入伍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补贴,服役期间享受在职员工除工资性收入外的福利待遇。服役年限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在落实好国家有关征兵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实行大学生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制度,大学毕业生(含上半年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按照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0元、专科毕业生7000元发放奖励金。在校生(含新生)按照本科7000元、专科5000元发放奖励金。部属高校、省属高校、行业高校、外省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入伍大学生奖励金由当地市级财政负担。各高校可设立“国防奖学金”,对参军入伍学生一次性发放不少于5000元的国防奖学金。

  六、我省实行进藏兵(含高原兵)一次性奖励金制度,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奖励金在新兵入伍后,由县市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发放给新兵本人或家长。

  七、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八、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核算报销差旅费,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100元的伙食补助。应征青年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为其父母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参照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体检标准执行。以上两项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县市区人武部组织实施。

  九、对民族地区、民族院校大学生和少数民族大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优先享受民族院校、民族地区企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十、强化大学毕业生征集工作考核激励,将高校征兵工作纳入高校绩效考评内容和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管理,明确相应分值,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列入负面清单。将征兵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考评指标体系,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按规定取消“双拥模范城”命名资格。对组织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积极且成效明显的省内高校,在下年度安排招生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给予所在高校500元经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省教育厅拨付。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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