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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2-12-08 09:05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1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开展全省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聚焦重点、安全第一,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统筹施策,建管并重、长效管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四类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2022年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改造燃气管网700公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全省力争更新改造燃气管道2500公里,结合燃气管道同步开展供水、排水、供热管道改造,县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

  二、更新改造内容和标准

  (一)改造范围。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改造对象。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详细如下:

  1.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球墨铸铁管道。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运行年限不满20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评估后无法通过管控保障安全;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运行年限不满20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评估后无法通过管控保障安全。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3.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4.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上述管道及设施内容进一步细化,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三)改造标准。更新改造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同步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

  1.全面完善普查信息。各地要结合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四类管道及有关设施的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运行状况、周边水文地质等信息。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等成果,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基础信息数据,形成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一张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指导统筹,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对普查结果开展检验和评估。各地在全面普查建档的基础上,按照《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科学划定评估单元,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能力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需评估确定是否改造的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进行评估,建立全面、完整的更新改造台账。评估主体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对违规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属于特种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况、周边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因出厂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严重缺失等原因无法实施安全评估和法定检验的老旧压力管道,应当列入更新改造台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3.编制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对照更新改造台账,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项目清单应分为产权归政府所属和居民共有、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两类。年度改造计划要区分轻重缓急,评估为立即改造的,纳入当年计划迅速开展;评估为限期改造的,结合实际,列入当年或2023—2025年改造计划;评估为落实管控措施后运行的,燃气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要明确管控措施、稳步推进整治,确保设施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实施更新改造。

  1.科学确定实施主体和出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更新改造实施机制,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建立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具体共担分摊比例由各地结合管线权属、后续受益等因素自行确定。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2.推动项目片区统筹改造。各地要做好项目统筹,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以燃气管道改造为主,协同推动其他管道改造,按照管道走向或分片区整合的方式合理划分改造单元、谋划改造项目。推动同步施工,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等问题。各地要提前谋划落实下一年度更新改造项目,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

  3.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各地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可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等审批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当不慎操作破坏燃气等管道引发事故。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告知并申报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依法申报定期检验。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投入使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5.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各地要结合更新改造、数字政府建设、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等,建设完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智能监管体系,提升感知能力。在满足数据远传的基础上增加远程切断、可视化监测等应用功能,实现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落实落细支持政策。

  1.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级财政通过统筹既有专项予以支持。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引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更新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2.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不得进行惩罚性收费。对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专业经营单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制定完善价格政策。各地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进行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持续完善监管运行长效机制。

  1.推动地下管线法治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地下管线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地下管线法治化管理水平。研究推动省级、市级燃气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我省法规体系、细化管理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2.推动燃气市场专业化发展。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

  3.完善管道设施运维养护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保障资金投入,依法组织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工作时序安排

  (一)排查评估阶段(2022年12月底前)。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对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前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已开展的管道排查评估工作梳理复核,对更新改造台账清单充实完善,科学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制、细化任务、明确举措、压实责任。有关地方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加快推进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2022年改造项目实施。

  (二)改造实施阶段(2022年12月—2025年12月)。

  1.产权归属于经营单位的厂站、设施、管道由各经营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改造,对经评估需改造的,必须于2025年底前改造到位。属地燃气执法部门每年对照改造计划开展至少一次执法检查,未按期改造的,由属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庭院管道、立管等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工商业用户业主专有部分由工商业用户出资负责,可委托专业经营单位实施;居民用户由政府负责,居民合理出资。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认真总结管道更新改造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提炼总结,进一步健全完善管道运行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省住建厅要加强工作统筹,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抓好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管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则,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度督导,强化责任落实。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更新改造工作进行调度,建立监督、评价、通报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更新改造落实落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恣意阻挠施工、乱收费乱摊派等各类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做好宣传发动,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更新改造的“政策红利”,对改造政策进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停供情况的提前告知,争取市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营造全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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