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修订《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1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在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实施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基层治理工作实际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对其修订十分必要。
《办法(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强调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村党组织指导下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职权,增加村民小组会议职权和村民小组组长职责。明确村务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增加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罢免和补选规定,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村民小组组长经济责任审议等相关规定,强调村民对依法保密外的村务档案有申请查询的权利。
同时,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村民代表推选、资格终止和补选规定,细化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和罢免方式,明确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置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等规定,对村务档案和印章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需承担的责任。(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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