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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1-20 10:03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政发〔202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省水流、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省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政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保护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由省级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由市、县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水流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其中,省级河长的12条责任河流中,除黄河干流之外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湟水、大通河、庄浪河、洮河、渭河(甘肃段)、泾河、嘉陵江和白龙江共11条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经水利部门认定跨市域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河长管理的河流由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跨县域的河流由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除省、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湖泊均由市、县级水利部门管理,分别由湖泊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四)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湿地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分布于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在其他登记单元中,由相应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按照资源类型分别开展确权登记;其他湿地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五)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草原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省级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草原,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经林草部门认定跨市域分布的草原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县级管理以及跨县域分布的草原,分别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草原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以及草原使用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信息。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森林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和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市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县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以及尚无林场管理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

  要积极稳妥做好已登记发放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其中,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由部、省两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由所在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数据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并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开采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提供服务保障。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1月—2020年3月)。各市州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资料,于2020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5年工作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以市州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4月—2023年12月)。根据工作计划,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分年度、分区域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出台前,按照管理现状,省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草原、森林、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县管理的自然资源,由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先行开展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发证,并向社会公开。

   (三)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全省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研究部署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大事宜,指导督促工作有效开展。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协调,强化工作调度,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细、见到实效。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政府要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并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加强经费管理,严格经费的预算和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管理程序。

  (三)严把成果质量。各地政府要加强工作督导,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导调研,指导、督促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登记成果质量检查、审核,严把登记成果质量,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要加强数据保密,既确保数据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及政务信息公开。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地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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