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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2-01-16 10:13 来源:中国·甘肃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

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甘肃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152号)和2013年4月23日印发的《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6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此件内容有删减)

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安排部署,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雪灾等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灾害发生导致或加剧动物疫情、植物病虫鼠害及水生动物疫病的,适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坚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形成全省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4.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高效科学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农业自然灾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Ⅱ级为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Ⅲ级为较大农业自然灾害,Ⅳ级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气象局、省供销联社、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召开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等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

  (3)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查看灾情,督导各地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2)汇总、核查农业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与专家组会商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行动;

  (3)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计划,召开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4)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市、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修复灾毁农田、温室大棚和养殖暖棚等农业设施;

  (5)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农业保险理赔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信贷资金;

  (6)根据指挥部安排,协调调运灾区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7)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推广防灾减灾救灾应用技术;

  (8)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9)组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

  (10)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2.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4 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2)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

  (3)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与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研判会商机制;加强农情调度系统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农业灾情,建立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机制。

  3.1.2 监测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风力、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种类、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影响评价、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

  3.2 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灾情监测内容要求向同级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灾情信息;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向同级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3日内补报详情。

  3.3 预警

  3.3.1 预警途径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获取的有关部门灾情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研判会商,以文电、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农民、合作社、企业。

  3.3.2 预警内容

  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 响应准备

  4.1 组织准备

  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增强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4.2 工程准备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3 预案准备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避灾抗灾能力。

  4.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调运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药、农膜、饲草料、农机具等救灾物资。

  4.5 技术准备

  加强各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技术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应用技术研究。

  4.6 预先防范

  接到重大天气过程预报后,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影响天气、补灌、排涝、增温、防雹、防霜和种养设施加固等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畜禽、鱼塘生产安全的,采取紧急转场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0亿元以上;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1.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行动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国务院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向社会发布启动Ⅰ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督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市(州)、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1.4 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2.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行动

  (1)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召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汇报灾情并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Ⅱ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市(州)、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2.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3.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行动

  (1)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委托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开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汇报灾情并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Ⅲ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市(州)、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3.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响应升级,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农业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视情启动;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4.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行动

  (1)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Ⅳ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视情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2日一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市(州)、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4.4 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的意见,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对外发布,需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省农业信息网、省农业农村厅官方微博、微信发布。

  受灾地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及时做好受灾养殖场户和渔场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消杀,加强恢复重建、补栏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7.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做好承保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灾后评估

  农业自然灾害结束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灾害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恢复重建规划或方案。特别重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相关国家部委,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农业救灾资金,各级财政应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业救灾资金投入,安排并采取社会募集等措施。

  8.2 物资保障

  各级应加大农业应急救灾物资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要求,各级财政将本级抗灾救灾物资筹措、调剂调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3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8.4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市(州)、县(市、区)政府编制修订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9.2 预案修订

  9.2.1 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将《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自然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

  10.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10.1.2 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10.2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市(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省内动物暴发疯牛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在我省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市(州)发生,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市(州)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

  (6)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1个市(州)有2个以上县(市、区)或者1个县(市、区)发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5)在一个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或在生猪调运和屠宰环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暴发流行。

  (4)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兰州海关、民航甘肃监管局、省农垦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2.2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安排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担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海关,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政府,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及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指挥疫情发生地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疫情处置;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赴疫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时,根据事发地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研判认定,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督导,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3 响应措施

  4.3.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疫点: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以发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隔离场为疫点;散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动物以发病动物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发病动物所在场所为疫点。

  疫区:是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受威胁区:是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的区域,根据不同病种防治技术规范或应急实施方案具体划定。

  4.3.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3.3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4.3.5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3.6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情发生地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7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8 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9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10 对可免疫的病种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3.11 组织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12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13 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4 加强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

  4.3.15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6 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7 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18 对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物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且无新的病例出现。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评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响应启动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部门撤销。农业农村或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类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人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送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本级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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