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1日
(此件有删减)
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确保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属地“第一反应”的思想,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3)条块结合,高效协调。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实现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确保高效有力开展应急救援。
(4)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做好特种设备预案完善、应急演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及物资准备,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应急投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或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工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1)综合协调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和救灾物资装备,提供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及时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牵头,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等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及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转移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积极救治事故受伤人员。
(5)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疏散人群范围的建议,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6)新闻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新闻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2.1.3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2 市、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控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责任制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3.2 信息监测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大数据”“信息化”等相关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 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1)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发生地震、暴雨(雪)、大风、雷电、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的;
(3)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
(4)发生其他灾害或险情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或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省应急指挥部。
3.4 事故预警
3.4.1 判定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3.4.2 预警发布层级
依据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
经研判,需要发布一、二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或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依托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向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经研判,需要发布三、四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发生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
3.4.3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4.4 预警发布形式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可能存在的预警盲区,基层组织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加强观测和预报,强化协调调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6 预警变更及解除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有关措施。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的变更及解除,由批准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度力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封锁事故现场,评估事故危害,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做好扩大应急准备,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2)响应措施
①省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统一调动全省应急资源和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增调国家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2)响应措施
①省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分析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和负有相关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调动省内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支援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做好卫生应急和受伤人员救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拨运输保障。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②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
(2)响应措施
①根据需要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②根据需要调度省内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专家组、救援装备及物资支援现场应急救援。
③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视情况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事故发生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
(2)响应措施
①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协调开展应急处置。
②根据需要调度省内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支援准备。
③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4.4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应当制定科学的抢险技术方案,配齐相应应急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发生。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受灾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4.5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4)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及环境损害评估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善后事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索赔。
5.2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现场安全秩序恢复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3 恢复重建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或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修、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复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待有关部门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按程序进行索赔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恢复工作;涉及到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住建部门对相关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评估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依托有关行业部门、大中型骨干企业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组建和完善专(兼)职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 应急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行分级承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装备与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灾害特点,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调运等制度,为开展事故救援提供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技术储备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和维护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 应急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保障。超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提供支援。
6.6 应急社会动员保障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和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处置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认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培训教育,并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7.3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误报及在事故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玩忽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经验,汲取教训,针对事故应急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