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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1-01-15 19:16 来源:中国·甘肃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优化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1)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省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省级组织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2)研究制定市县应急救援领域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县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等,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1)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2)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3)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除已明确划归由中央负责的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外,省级主要负责省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级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县、甘肃矿区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2)市县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1)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2)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除政策已明确划归由中央负责的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外,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损失等综合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市县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全省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损失等综合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行政区域内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为国家和省级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除政策已明确划归由中央负责的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外,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全省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1.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承担的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为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除中央和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5.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结合市以下财政和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推进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调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我省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与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省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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