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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1-12-30 10:49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张玉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霜冻、沙尘暴、高温、干旱、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适用省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气象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总台、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铁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承担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执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省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及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协调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 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部门应急协调联动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 应急准备

  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省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应急、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信息制作

  省气象局按照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件2)及时制作预警产品,并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山洪、重污染天气、森林草原火险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发布

  3.5.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5.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6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7 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告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发生地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分级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经相关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气象预警标准详见附件2)。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3.1 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省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千户)以上的气象灾害。

  4.3.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省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0~29人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3.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黄色预警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省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3.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蓝色预警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省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5千间(或1千户)以上,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下的气象灾害。

  4.4 响应启动

  4.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报省政府同意后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

  4.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气象灾害后,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后,受灾地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响应

  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国家相关部委请求支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邻近省(区)政府给予援助;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9)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5.2 Ⅱ级响应

  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省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3 Ⅲ级响应

  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地区市(州)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地区市(州)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地区市(州)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5.4 Ⅳ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地区市(州)政府请求,给予必要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6 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6.4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6.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7 医疗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气象灾害救治能力。

  6.8 技术保障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省气象局牵头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预案有关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见附件3。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甘肃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3.名词术语解释

        4.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5.市州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样表)

  附件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网信办:根据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县编制气象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级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应急抢险资金。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天然气及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做好省医药储备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和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省份证件补办等紧急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有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协调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尽快恢复因灾受损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通行协调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联合省气象局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商务厅: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省文旅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省应急厅: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基本生活救助、安全生产、灾情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

  省广电总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按照省应急厅的调用指令,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

  中铁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证救灾工作道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及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

  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对机场除雪、除冰及雷暴、大雾等天气的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督导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导相关单位及时发布因气象灾害导致的航班延误信息并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置工作。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甘肃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各成员单位负责争取对口部委灾后重建资金。

  附件2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一、暴雨

  1.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暴雨。

  2.黄色预警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出现大暴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大暴雨。

  3.橙色预警

  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大暴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出现;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

  4.红色预警

  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大暴雨,且上述地区有出现特大暴雨的台站,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特大暴雨。

  二、暴雪

  1.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部分台站可能出现暴雪。

  2.黄色预警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橙色预警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红色预警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三、寒潮

  1.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或日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4℃。

  2.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3.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四、霜冻

  1.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内5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地面温度将下降到-3到-5℃之间。

  2.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内5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地面温度将下降到-5℃以下。

  五、沙尘暴

  1.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将有成片的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

  2.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将持续。

  3.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强沙尘暴,或者有成片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六、高温

  1.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将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2.橙色预警

  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市州大部地区连续出现37℃以上,且有部分地区连续出现39℃以上高温,预计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且有成片的39℃以上高温。

  七、干旱

  1.黄色预警

  3个市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2.橙色预警

  4—5个市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市州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红色预警

  6个以上市州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市州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八、强对流

  1.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相邻3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30毫米/小时(河东)或20毫米/小时(河西)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10级以上雷暴大风;或直径15毫米以上冰雹。

  2.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相邻3个及以上市州部分地区将出现:50毫米/小时(河东)或30毫米/小时(河西)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12级以上雷暴大风;或直径20毫米以上冰雹。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暴雨:是指12小时内降水量30(河西15,河西指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金昌五市,下同)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50(河西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雪:是指12小时内降雪量6(河西3)毫米以上,或者24小时内降雪量10(河西6)毫米以上的降雪。

  4.寒潮:是指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达8℃以上,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0℃以上,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2℃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4℃的降温过程。

  5.霜冻:是指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农作物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的农业气象灾害。

  6.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

  7.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河西37℃)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强对流:是指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天气剧烈、破坏力极强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等。

  10.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较大范围发生、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事件,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在时效上比预警信号有所提前,是决策服务产品,主要面向政府和决策部门,用于政府层面的应急准备和部门联动,是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

  1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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